1《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早前發布,其中明確了相關工作的重大政策問題。
前不久,國土資源部召開通氣會表示,將力爭在明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國農村集體土地的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并明確制定出小產權房最新政策,小產權房不得登記發證。目前,農村集體土地的確權登記已完成70%-80%。
2《意見》提出,要嚴格規范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行為,嚴禁搞虛假土地登記,嚴禁對違法用地未經依法處理就登記發證。
3《意見》明確規定,“對于借戶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征收程序將農民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對于不依法依規進行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或登記簿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4對于在確權登記中出現的土地糾紛矛盾,朱留華稱,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的原則是糾紛矛盾不調解完,將不予以登記發證。朱留華稱,目前在全國范圍來看,城鄉接合部的土地登記確權發證工作做得很好,將為農民合法維權提供依據。
5《意見》規定,對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體土地,只調查統計,不登記發證。調查統計時在新建單位名稱后載明原農民集體名稱,以給國家下一步出臺相關法律政策后妥善處理該問題提供依據。
特別是對于中國第一線城市,小產權房維持著該城市的大部分未來資源對目前存在的小產權房必須合理合法處理。
相當于一定庫存部分的小產權房,通過補充相關手續,繳納相關稅后,納入廉租房、公租房、經濟適用房、限價商社等保房系列。在法律制定之前誰也不能保證糾正。
只有機會,未來是無法預測的。小產權房定居問題是許多客戶關注的問題,對于深圳,小產權房定居只需提供購房合同、律師證書、個人資料和3-12個月的社區自來水證書即可定居,前提是深圳戶籍。
深圳目前銷售的小產權房主要以基地建設的農民房改建為主,占深圳小產權房市場的60%以上,其他形式的小產權房主要為商業用地、工業用地、集團大紅本、村委統建樓和開發人員統建樓?;镜慕灰仔问街饕桥c開發人員簽約向律師大樓作證!
國家建議對小產權房合理合法處理。小產權房目前存在不能大范圍糾正、不能發行房地產證明書、小產權房定居等問題東莞目前銷售的小產權房基本上是宅地產權,商業用地、工業用地類房屋多,簽合同基本上是與開發人員簽訂合資建設合同向律師樓作證。
拓展資料:
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亦稱“鄉產權房”。
“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該類房沒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
小產權房的出現與城市房價躥升密不可分,其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亦是從房價上漲邁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開始的。按照國家的相關要求,“小產權房”不得確權發證,不受法律保護。
產權解釋
對小產權的解釋歸納起來主要有3種解釋,面臨整治的小產權房,指的是下面的第三種。
第一種解釋是針對發展商的產權而言,將發展商的產權叫大產權,購房人的產權叫小產權,這種叫法是因為購房人的產權是由發展商一個產權分割來的。
第二種解釋是按房屋再轉讓時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來區分的,不用再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大產權,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小產權。按這種解釋普通商品房就是大產權房,經濟適用房就是小產權房。
第三種解釋是按產權證的發證機關來區分的,國家發產權證的叫大產權,國家不發產權證的,由鄉鎮政府發證書的叫小產權,又被稱為鄉產權,鄉產權并不構成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
第一種和第二種解釋的小產權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購房款,或轉讓時補繳土地出讓金就可以自由買賣(經濟適用房需房屋產權證自發證日起滿5年才可上市交易),其法律規定較為明確。而第三種解釋的小產權的法律屬性存在較大爭議,而且拿不到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證。
特征
從價格看,小產權房價格只有同樣位置商品房價格的40%至60%。
從住房形態看,一樣是普通住宅。
從買賣手續看,沒有繳納商品房買賣的契稅。
從使用成本看,物業費便宜、水電費便宜、采暖費便宜。
從物業管理看,由鄉政府指定的開發商成立物業管理機構進行管理或是沒有物業管理等,服務管理水平不是很高。
有些單位自籌資金建的房子,也是小產權。約有30%左右的消費者購買小產權項目是出于投資的考慮。
業內人士指出,雖然表面看小產權項目由于沒有產權證而無法交易,但在實踐中,其二手房交易也比較活躍,此時一般采用的是雙方當事人默認原則。只是這樣一種交易缺乏法律上的公信力,一旦出現交易糾紛,在尋求法律保護時會遇到更多障礙。
編輯者:1382881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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